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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商铺物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
发布时间: 2021-01-29 访问: 字体:

商铺分为自然人购买商铺和企业法人购买商铺,至于自然人购买的、产权仍记载在开发商或出让人名下的商铺,在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法院一般都支持商铺的物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如果商铺的购买人是企业法人,法院判决得视案件情况而定。

银行网点权属归谁

2014年6月,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将85间铺面以在建工程抵押方式,从甲银行得到5000万元贷款,双方在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月,乙银行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以上抵押铺面中的4间作网点之用,购买金额880万元。2015年11月,A公司陷债务纠纷,财产被查封,涉案的85间门面无法办理产权证。2019年4月,甲银行向法院提起抵押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甲银行的抵押权优于乙银行所购买4间商铺的物权。 法院以乙银行是企业法人,其所购买的商铺属企业的经营行为,超出法律特别保护的“消费者”范围,判决对于涉案的4间铺面,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物权。

法人物权特别之处

本案其实是企业法人的物权与抵押权受偿顺序之争。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承物权优先原则和生存权保护原则。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生存权优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依照《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此,需要对“消费者”概念作一个法律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消费者是自然人,但从条款的内容上看,该法条保护的正是自然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乙银行作为企业法人,不应归属“消费者”之列,法院正是据此作出判决。法律侧重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法人没有基本生存权,当然不属优先保护范畴。

加强资金流向监管

本案值得反思:作为乙银行,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应到登记部门进行查档,了解商铺是否存在产权纠纷;而作为抵押权人的甲银行,应加强对债务人销售资金的监管,促使每一笔的销售款都能用来归还贷款,全流程监测资金走向。(韦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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