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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提前还贷中的优服务和防风险
发布时间: 2023-03-24 访问: 字体:

■张 瑞

年初以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个人房贷提前还款难”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2月1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要求商业银行强化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客户提前还贷服务工作。银保监会还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银行加快处理个人房贷提前还贷积压申请。对于提前还贷现象,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个贷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银行应配合做好提前还贷工作。否则,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提前还款业务的,可能会引发客户投诉、被监管机构处罚等不利后果。

按照银保监会要求,银行应就客户提前还款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包括:制定专门的客户提前还款服务方案和流程,一次性告知客户所需准备的还款资料等,优化办理流程,避免因补资料、流程不清楚等问题,导致客户多次跑银行;确保线上预约系统畅通,坚决杜绝人为关闭系统而引发的客户投诉;依照合同约定,提前向客户明确告知需支付的还款金额、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注意事项,确保预约扣款日交易成功,避免因拖延、任意增设还款门槛等产生风险。

对于客户而言,自有资金充裕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无可厚非,但近期有贷款中介以“房贷”转“经营贷”为幌子,蛊惑客户借过桥资金提前还清住房贷款,再到银行办理利率更低的“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这种行为不仅会让房贷客户面临高额中介费陷阱、个人征信受损、资金链断裂及信息泄露等风险,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个人经营贷款在资金用途上有明确限制,用作经营之外的用途是违法行为。2021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会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如不能在短时间内全额归还个人经营贷款资金,将会产生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资料,如果通过伪造经营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则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银行要积极向个人客户进行“转贷降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风险提示和普法宣传,提升客户的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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