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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扣划金额应从冻结额度中扣减
发布时间: 2023-05-12 访问: 字体:

[事件起因]

因欠款47万元未还,李某将张某蕾等诉至H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对方拒不执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H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张某蕾在G银行账户中的47万元。截至2022年6月7日,法院先后扣划8次,累计扣划44.93万元。2022年7月7日,在第9次扣划时,法院要求扣划10.3万元。因9次累计扣划55.23万元,大于冻结额度47万元,G银行系统不支持其第9次扣划要求。

[争议及解决]

G银行认为H法院冻结的方式为额度冻结,前8次累计已扣划金额应从冻结额度中扣减,第9次应扣划剩余2.07万元。但是H法院认为冻结期限届满前,扣划金额不应从冻结金额中扣减,要求G银行尽快解决,否则,将给予罚款处罚。累计扣划金额是否应从冻结额度中扣减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经与上级行法务部门商议,G银行决定:一方面继续与H法院沟通,另一方面提请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最终,经上级法院协调,H法院扣划剩余2.07万元,并对该账户作了第三顺位轮候冻结。

[案例启示]

所谓额度冻结,是指账户资金不足冻结额度时,银行在冻结期间,使该账户资金只进不出,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额度。

额度冻结最早见于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2条: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依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依《关于查询 、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该规定将额度冻结扩展到个人账户。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修改该规定时,删除了第32条内容。目前,个人账户的额度冻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G银行围绕以下两点展开论证:一是额度冻结也是冻结,而一次冻结只能有一个额度,且应是不变的。二是该账户还被本省跨市的X法院轮候冻结,而X法院与G银行持相同观点,表明法院内部对累计扣划金额是否从冻结额度中扣减,是有争议的,需要上级法院统一认识。

基于上述论证,G银行向省高院递交书面函件,提请省高院协调解决,同时积极与省高院沟通,阐明理由,最终取得了理解与支持。

本案具有启发意义。基层行在冻结存款时,如遇争议,应积极向上级行反映,并提请上级法院协调解决,同时应做好沟通与解释,妥善化解争议。 (陈福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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