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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案的设计须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 2023-09-22 访问: 字体: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甲银行向A公司发放了一笔240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以A公司名下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同时W省Q市的B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B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甲银行按管理人的要求申报债权。2023年2月22日贷款到期,A公司没有按期还款,甲银行遂以A公司、B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被诉后,B公司的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B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应当将诉讼案件移送Q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裁定支持异议人意见。

另外,按照B公司的重整方案,重整的期限为五年。

[案情分析]

按照B公司重整期限,甲银行的债权在短时期内将无法实现,且在重整期内,影响债权实现的因素很多,能否按预期实现还是未知数。若重整失败而转入清算程序,债权实现的时间将更长。

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债务均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因而,以上案件移送管辖在法律上没有争议。

反观甲银行的诉讼方案,有值得商榷之处。A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因此,按照《民法典》392条,本案中银行有较多的方案可选择:

选择起诉。即银行可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基础上,选择对借款人起诉。《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方案的可操作性是,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是审查认定,只要保证合同有效,就应被认定为一般债权参与分配。此情况下,在当地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不会受到影响,可快速完成诉讼程序,拍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移送执行。即案件即使已经移送Q市法院,银行可敦促法院快审快判,而后再申请将案件移送到财产所在地的当地法院执行。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这种方式对B公司较有利。因为尽快处置抵押物清偿债务,能减少保证人的压力,更有利于企业的破产重整。同时,大大减少了破产管辖法院的工作量,容易得到理解和支持。

拆分起诉。即在当地对借款人起诉,在Q市对保证人B公司起诉。对B公司的起诉,由破产管辖法院处理,而对A公司的诉讼不会受到影响,可实现排除破产重组干扰、快速变现抵押物目的。对于分开起诉,《民法典》第688条规定较明确,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较模糊。为此,各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审理保证合同需以主合同为基础,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其并不认可分开起诉方式。一些法院则认为,区别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无先诉抗辩权,单独起诉保证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案例启示]

债权人在依法主张权利之前,须根据个案的情况,从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收益等因素考虑,选择最佳的处置手段,决定是采取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方式处理。对于采取诉讼方式处理的,要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定切合实际、简单易行、快捷高效的诉讼方案,尽量缩短债权实现的路径和时间,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同时,要加强与管辖法院、破产管理人的沟通,消除其对于重复清偿、规避管辖等问题的疑虑,在不影响破产重整的基础上,支持选择最优诉讼方案。 (韦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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