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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修订草案析热点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9-22 访问: 字体:

  ■李 嘉

  8月29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审议,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审稿中涉及的明确股东出资期限、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等内容引发热议。总体上看,三审稿更注重交易安全保障和产权平等保护,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重要交易对手方,利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

  我国于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等限制性要求,这对于激发创业活力、丰富市场主体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公示机制仍不够完善,部分股东虚高注册资本设立“天价公司”,设定过长认缴期限,甚至长期通过股东借款方式维持公司运营,影响了交易安全,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回应现实问题,三审稿增加了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规定可理解为对“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的重申和强调,与三审稿第五十三条“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一起,构建起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础性屏障。

  一般认为,中小微企业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近年来立足服务实体经济,通过线上信贷模式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但研发自动审贷模型涉及注册资本参数时,常面临数据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规模的问题,三审稿的新增规定有利于解决实缴资本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提升模型准确度。需要关注的是,线上信贷“短平快”的特点与五年认缴期限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因此,银行在构建自动审贷模型时,应综合营业收入、税费等参数,并辅助线下核实实缴资本金额等手段,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

  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落实平等产权保护要求,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一直是公司法重要的价值目标。现行公司法就此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知情权、要求公司收购持有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撤销权、董监高侵害公司权益代位诉讼权等一系列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但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仍存在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地位限制或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问题。例如,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提高中小股东股东会提案所需持股比例,公司减资大股东优先退出等。

  三审稿坚持问题导向,对现实中大股东滥用权利的新现象予以针对性规制。一是增加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即当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是加强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公司决议等资料,符合一定持股比例和期限还可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三是明确等比例减资要求,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相应退出,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先行退出、逃废债务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四是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提案权,规定公司不得通过章程、投资协议等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

  三审稿优化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对于商业银行下属综合化经营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具有积极意义。其通过债转股、直投等方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时,一般处于中小股东地位,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知情权行使不畅、股东会提案权受阻、无法有效获悉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或影响公司决策等问题。三审稿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之外,提供了法律救济的补充。但需要关注的是,银行综合化经营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有一定的泛债权化特征,发生纠纷时大股东可能援引“明股实债”进行抗辩,进而要求司法机关排除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条款的适用。对此,在展业过程中应特别予以关注。

  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规避上述忠实、勤勉义务,退居幕后充当“影子管理层”,主导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较为典型的是规避公司法对董监高的限制性规定,抢夺原本属于公司交易合同,或者通过关联交易与公司进行低买高卖交易,为自己牟利,甚至转移侵吞公司资产,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即使未担任董监高,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忠实和勤勉义务规定,违反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三审稿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股协议转嫁公司风险的情况,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定义,删除了“虽不是公司的股东”的表述。删除后,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股协议支配公司经营管理的,可被认定为公司“隐名股东”,如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可利用三审稿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审稿还完善了公司民主管理、债券发行的规定,对公司高管薪酬作出限制,将公司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对于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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