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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要做好程序上的自我保护
发布时间: 2024-01-05 访问: 字体:

在日常经营中,商业银行经常收到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如查询、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及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资产等。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合法,属于可以协助的范畴,银行应协助执行。若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问题,或者银行对于被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无法完成,银行应及时给予正式回应。

[基本情况]

刘某原是甲银行员工,于2014年6月辞职。2023年5月14日,甲银行收到某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银行协助执行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刘某的企业年金,即提取刘某在甲银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并将款项汇入执行法院账户。

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甲银行向法院解释:刘某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一直没有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而且,根据银行企业年金系统的操作程序,即便银行对刘某的企业年金进行司法扣划,也只能先将刘某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再从刘某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司法扣划。

但法院不认可银行的观点,认为甲银行拒不协助执行,并于2023年9月4日对银行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接到罚款通知书后,甲银行一边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边向执行法院发函解释,并派出法务人员到法院进行沟通,从法律、实务操作等方面全面阐述银行的意见。最后,法院接受了银行的观点,不予执行先前的罚款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银行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协助执行人,法律的规定较笼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协助执行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赋予其异议权和复议权。因此,协助执行人若既不提出异议或复议,又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将可能面临法院罚款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是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职工出国(境)定居;三是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刘某并没有到社保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所以不能领取企业年金。此外,甲银行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搭建的,其在功能上不支持直接将刘某的企业年金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技术层面,在刘某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前,银行对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均无法扣划。

[案例启示]

本案中,法院认为银行没有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遂对银行作出罚款决定。虽然此前银行已经向法院作了解释,但是法院不认可,而银行又缺少程序上的自我保护,只是通过口头沟通的方式与法院交换意见,并没有针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书面回应,即提出书面异议。在法院对银行罚款时,异议期已过,这导致银行陷入被动局面。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银行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一定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一是认真审查相关内容,包括:本行是否是被送达单位,以及送达人身份、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问题的,银行可拒收,并阐明拒收理由。二是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若协助执行通知书合法合规,银行应当按照其记载的内容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法院反馈。若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银行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异议书,做好程序上的自我保护。 (韦元文)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1/05 10: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