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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创新推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发布时间: 2014-03-28 访问: 字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定,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事实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载体。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类农村经营主体普遍面临着融资瓶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例外。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多措并举。
  从服务主体看,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快产品创新,提升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和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为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机遇。然而,现实中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提供金融服务的针对性不强,且服务方式单一等问题。
  为此,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强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识,从战略定位角度主动调整,优化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另一方面应探索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开发适合其金融需求的专属产品,创新信贷产品、服务方式、授信方式、审批流程以及风险管理。同时不断扩大担保范围,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以及林权、土地承包权、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工作,最大限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多种类型,涉农金融机构需针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特点,以及当地的经济、金融环境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从外部来讲,应积极落实国家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加大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向激励。不仅要继续落实涉农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还应对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适当减免营业税。此外,还应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求,同时适当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总之,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涉农金融机构把握好农业经营模式转型的大趋势,抓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契机,进一步明晰战略定位,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作者: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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