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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金融呵护
发布时间: 2014-03-12 访问: 字体: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推进农村改革。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记者在政协农业界别小组讨论会上发现,不少政协委员提案纷纷聚焦当前农村改革热点,曾经在全国两会上代表农民作“农民增收有‘九盼’”发言的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董事长宋丰强,今年的提案就是围绕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农村陆续开展包产到户,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目前来看,过去传统一家一户生产方式已不能满足农民致富的要求,新的路子就是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宋丰强对记者说道。
  上述委员表示,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动农村改革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大力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兼顾二者优势,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同时,注重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促进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从事农业集约化生产,能够实现土地产出率与劳动生产率的最优配置。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点,金融如何创新思路展开支持,也是委员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福建武夷星茶叶有限公司董事长何一心告诉记者,目前农村融资难问题仍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农民抵押物不足。对此,建议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功能,鼓励合作社成立担保基金,增强担保能力,为合作社成员提供贷款担保,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受益面,惠及广大农户。
  此外,何一心还建议,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议大力推进“信用农户”建设,增强农户信用意识,提高农村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这样,金融机构就能对农户发放一些信用贷款。同时抓紧实行品牌与信用担保贷款,这是解决农业企业及农民贷款难题的根本出路。
  宋丰强委员认为,当前一些地方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但是推行起来存在一些难度,主要体现在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缺乏退出机制,贷款出现风险无法处置,对此,应当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和相关交易所的建立。
  “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化的前提,而土地流转配套措施需要完善,包括禁止土地非农用途等等。国家要制定详细的法律细则和服务细则,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带动金融服务的介入。” 隆平高科董事长伍跃时对记者说。
  伍跃时表示,面对农业经营户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方面要鼓励现有银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创办一些专注于面向农村的小型金融机构,通过完善农业金融体系,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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