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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资管业务为市场化债转股助力
发布时间: 2020-07-02 访问: 字体:

■刘传泽

近期,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IC)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则。

在今年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六稳”“六保”基调下,《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AIC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能力,进而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长期权益资金,实现投贷联动,在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的同时,有效推动投资增长。

政策影响

前期,监管机构虽已明确AIC可开展资管业务,但仅进行了准入性和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具体操作细节。此次发布的《通知》对AIC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来看:

明确AIC资管产品的法律地位。《通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在工商范畴给予了AIC投资计划的合法股东地位,为AIC通过设立投资计划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深度参与企业治理和实现退出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也有助于投资人日后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拓宽资金募集来源,提高产品流动性。《通知》明确养老金、保险资管机构等可投资AIC设立的资管计划,进一步拓宽了AIC的募资来源渠道;明确AIC既可自行销售产品,也可委托银行代销或推介产品,丰富了其产品的募集方式。此外,将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转让等各项流程标准化,通过标准化的安排进一步提高了其产品的流动性。

要求继续围绕债转股主业开展资管业务。在投资范围方面,《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聚焦AIC主业,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在投资期限方面,债转股投资计划须满足资管新规对于期限匹配的要求,且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在产品类型与份额分级方面,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但有具体的分级比例要求。

提高投资者准入标准,加大保护力度。首先,提高了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资管新规相比较,《通知》将法人合格投资者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标准由“不低于1000万元”提高至“不低于2000万元”,将自然人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年限、平均年收入分别提高到了4年和60万元。其次,对个人投资者投资AIC资管产品制定了更多限制。如禁止其参与不良债权,且将起投金额设定为300万元。上述调整体现出监管层有意提高投资者准入标准,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

转型路径

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于2016年正式启动,五家国有银行所属的AIC于2017年相继成立。从近三年实践看,AIC作为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已成为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升股权融资规模与质量的重要抓手。

市场化债转股的顺利开展有效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满足企业权益性资金需求,实现了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获得长期稳定资金的目的。数据显示,经过近三年的快速发展,市场化债转股累计落地规模突破万亿元。

前期各家AIC主要依靠资本金、定向降准资金以及发行少量金融债来支持规模快速增长,但随着投放规模的上升,资本充足压力逐渐显现,在注册资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继续依靠主动负债来实现业务发展的模式已难以为继,需通过拓宽募资渠道来实现轻资本业务模式的转型发展。

对于AIC而言,此次《通知》的发布可视为转型发展路径的起点。下一步,应把握新规的具体要求,规范资管业务的开展,丰富主动管理工具,广泛联合社会资本,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助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稳健发展。首先,新规拓宽了AIC募资渠道,因此,AIC一方面可通过表外募资解决资金端来源问题,减少资本消耗,通过低资本占用的业务模式继续聚焦债转股主业,服务好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为满足保险资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机构、养老金等机构的不同偏好,可进一步增强资产创设能力,提高资管产品设计和管理能力,加快投研一体化建设,持续夯实研究基础,为不同类型的投资机构打造债转股优质特色产品。其次,政策利好为AIC转型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AIC下一步需通过持续打造资产端与募资端的硬实力向资管市场不断推出风险适中、收益适中的债转股资管产品,丰富现有资管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为资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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