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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 强化对接
对金融机构支持湖北省农房建设的调研
发布时间: 2024-01-24 访问: 字体:

■李翀 胡丹

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农房建设作为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避免农村建房“千房一面”、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湖北省明确提出“五好”(选址好、设计好、建造好、配套好、维护好)标准,为全省农房建设提供示范,确保进一步激活城乡要素、激发乡村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截至2023年末,湖北省辖内95个县市区完成县级农房图集编制,新建农房图集使用率占比达80%以上,培育持证乡村建设工匠2.2万余人,已逐渐探索走出一条符合湖北区域实际的农房建设之路。

金融系统积极融入湖北农房建设行动中,聚焦农房建设各环节领域,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努力让金融服务更好地惠及广大农民。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抢抓宜城市被列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的契机,加大“农房贷”改革试点的推进力度,指导试点地区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农户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采取“一次审批、总额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模式,适当提高农房抵押率和贷款额度。

湖北农信系统以“双基双赢合作贷款”信贷服务工作室为抓手,探索推出农村小产权房抵押贷款、公职人员担保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和农副产品质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实行信贷员定点定时办公制,方便群众办贷。

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创新运用“惠农e贷”产品,有效满足农民在盘活利用闲置农房过程中产生的支付租金、改造装修等资金需求,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农房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当前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房建设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房抵押处置范围受限。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农房只能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进行转让。而受传统观念影响和基于人情世故等方面的考虑,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往往不愿意购买该类房屋,导致农房的处置较困难。二是农房抵押融资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由于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的对象多为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户,其投资回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相比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居民,借款农户月收入的稳定性相对较弱,除农房外其他可用于变现的资产普遍较少。一旦贷款资金没有获得预期收益,将导致其偿债能力大幅下降,银行信贷面临较大风险。三是农房抵押配套政策仍不完善。目前尚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房抵押登记办法”,各地对受理的农房抵押登记业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缺乏参与农房建设项目的主动性,研发相关金融产品的力度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金融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模式,为农房建设、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进一步加大合作对接力度。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完善农房基础价格制定标准,使评估机构有据可依,形成相对公平、公正的估价。同时,应进一步推动农房产权评估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通过创新评估方法、引进和培养评估专业人才、降低评估费用等手段,提高农房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金融机构应聚焦农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融资需求,通过引入担保公司、实施组合贷款等方式,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农房抵押担保能力较弱的问题。同时,应加快农房保险业务的推广步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农房抵押贷款的政策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户宣传农房抵押贷款业务,以及贷款的准入条件、办理程序、优惠政策等,使农户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房抵押贷款的融资模式,充分调动其贷款积极性。同时,应积极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农户信用意识,为农房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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