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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4-03-22 访问: 字体:

■周金龙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调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在银行依法清收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

成功的调解既可以节约银行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又可以调动债务人在约定的还款宽限期内自动履约的积极性,还可以省却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调解程序被个别债务人不当利用、调解协议内容存在不当或缺失等,给银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在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围绕调解对象的选择、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权利行使的便捷性,以及维权的及时性等方面,详细梳理制度、流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金融风险。

银行应在调解前对债务人的诚信与还款能力进行充分分析。应建立调解前调查分析借款人征信情况和还款能力的制度,并要求借款人主动披露对应分期还款金额的资金来源,针对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调解,以及如何调解,不可为“调解”而“调解”。应建立一定的调解原则,如:要求债务人以偿还部分逾期金额作为同意调解的前提;对于多次逾期(缺乏诚信或偿还能力)的按揭贷款客户,不应接受调解;对于有一次性还款能力的贷款客户,不应接受调解;对于调解的宽限期,应控制在一年之内;对于调解金额,应约定与客户还款能力相一致。

调解协议应坚持内容的合法性与权利行使的便捷性并重原则。银行应确保起诉状关于诉求的表述全面而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和错误。在银行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中嵌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业功能,并提供起诉状模板和调解协议模板,供基层行在调解时参考使用。做好调解当事行上报的调解协议审批。明确银行参与调解人员的职责,即在收到调解文书后及时排查是否存在缺漏。常态化开展调解文书的内容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积极对接调解机构,营造良好的调解环境。调解虽然系债权债务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沟通,但也需要调解机构的积极助力。当前,调解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和法院调解。银行可向调解机构主动宣传银行的调解政策和原则,争取调解机构的理解和支持。推动调解机构建立调解协议模板,并对其进行法律审查,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从源头上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推动调解机构帮助了解债务人的实际还款来源和诉求,积极发挥中间人的作用,助力自身维权。

借助系统赋能。银行可通过征信系统了解债务人的诚信情况和还款能力;推动自身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与调解机构相关系统的对接,从而通过数字化手段传递起诉材料、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审批资料,以科技手段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此外,银行可依靠系统赋能,在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调解信息,进而利用系统归集信息便捷的优势,全面掌握债务人在调解后的履约情况及需申请执行信息,有效开展案件的调解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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