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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为涉农抵押业务拓空间
发布时间: 2016-06-14 访问: 字体:

■王长江

日前,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办法》是为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改革要求,积极提供惠农利民服务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固有资源向“资本”过渡,将农民手中的财产性权利转换成现实收益,帮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其次,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有效消除农村资金供给矛盾,化解农村“贷款难”问题。

可预见的是,随着《办法》的出台及推进,农村地区巨大的资金需求将为涉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与之配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也将逐渐完备,这些都将为涉农金融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也应看到,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对涉农金融机构来说是新业务,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广量大,既需要制度上的设计和配套,又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士开展这项业务,这对涉农金融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鉴于此,笔者认为,涉农金融机构须从三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一是做好对接沟通,在认真研读《办法》要求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实施细则,主动与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和农村经营主体做好相关信息沟通和对接工作,准确把握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用好用活用足利好政策。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科学研判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从制度上做好规避和防范。三是强化金融创新,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属性,涉农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科学规划贷款审批程序,大胆创新贷款品种,切实满足“三农”发展中有效的信贷需求。

作者:江苏张家港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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