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点评论
当前位置: 首页 > 时点评论

力促理财子公司稳健行远
发布时间: 2019-12-10 访问: 字体:

■杨 芮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这是对此前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具体落实,进一步完善了理财业务监管体系,规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办法》将从2020年3月开始实施,为理财子公司调整净资本预留时间。

2018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为促进理财子公司稳健开展业务,引导其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净资本管理约束,实现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推进理财业务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监管部门此次适时推出《办法》。

当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8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开业。上述理财子公司作为其母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将服务于母行战略定位,进一步提高理财专业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理财业务风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办法》的出台是促进理财子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推动资管业务回归本源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规范资管行业发展。《办法》引入净资本监管框架,新增两个监管指标。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有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通过对风险资本具体细项权重的设计,引导理财子公司在资产端的布局,约束理财子公司在规模上的粗放式扩张。

另一方面,继续引导银行理财标准化投资。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引导下,银行理财加快“非标转标”的步伐。《办法》对非标投资相对严格,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股票等标准化金融工具无需计提风险资本,对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则根据不同评级和风险计提相应风险资本。

结合《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与经营应注重做好三方面工作。

首先,明确理财子公司发展定位。从长期看,银行应对理财子公司发展有明确的定位。银行可以结合自身发展基础,借鉴国外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开展理财子公司的业务。母行零售业务基础较好的银行可以考虑在理财子公司建设初期提供资金支持,将理财子公司发展成为母行零售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综合化和集团化经营经验的银行,可以强化理财子公司的资产主动管理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以产品优势增强客户粘性,提升资产管理业务的非利息收入贡献度。

其次,逐步提高理财子公司独立运营能力。按照现行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的可投资范围和金融工具远超过原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运作的范畴。将来,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公募和私募产品,与信托、基金、券商资管等非银同业机构形成竞争关系,业务扩张的路径也将从初期依靠母行资金优势转为依靠自身技术和人才资源。因此,理财子公司在产品估值、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系统改造、风控方案、经营成本等领域,应逐步形成独立于母行、较为完整的体系。

再次,搭建理财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更加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资本管理。实行净值化管理后,理财产品定价和理财资金投资收益更容易受到市场波动和金融市场资金供需的影响,需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估值管理。禁止资金池业务和规范期限错配后,需加强理财产品久期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还要做好资本规划,按照资本管理限额,构建资本约束型发展模式等。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03/15 09: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