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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法》带来金融新机遇
发布时间: 2020-07-07 访问: 字体:

■赵 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经过近10年反复征求意见建议,终于得以修订实施。与修订前相比,新法导向更加清晰,内容更为充实,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新法的落地必将对合法利用森林资源、保障促进林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新森林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突出生态理念。首次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法律,体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限制森林采伐量和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二是加强权属保护。新增“森林权属”一章,强化“权属分置”,严格保护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权益,明确集体林地承包方可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权益。三是强调分类经营。明确不同区域的森林资源将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商品林可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而公益林突出生态功能,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适度发展森林旅游、康养等非木质资源利用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新森林法单独增加一条,明确提出“国家支持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预计随着新法的深入实施,我国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稀缺价值将更加凸显,林业发展将加速由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主要提供林业产品向主要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多元需求转变。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评估流转机制日益健全,将为激发林业经营权益价值和主体活力奠定坚实基础,也将为林权资产评估和抵押融资提供有力条件。广大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新森林法的研究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要求,力争把林业信贷发展成为支持乡村振兴和绿色金融的有力抓手。

一方面要积极作为,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力度。加强对林业新业态的分析力度,对林业资源富集、经营主体活跃的地区在客户准入、授用信、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支持政策。鼓励研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流程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持续强化信贷资源支持。

另一方面要加强合作,做大做优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重点选取配套政策制度完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备的地区,强化与林业部门合作,掌握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现状,充分利用林业企业名录库,共同筛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建立与收储机构、保险公司的多方合作机制,探索推出“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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