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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维政策遏制农村系统性负投资
发布时间: 2009-04-15 访问: 字体:

美国1946年有一部影片《美好生活》(Its a Wonderful Life)。在这部影片中,有一个心地善良的银行家贝利在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时,将客户的个性、品质列入评估范围,经常给那些虽然贫穷但非常守信的人发放贷款;而另一个银行家帕特则吝啬多疑,经常拒绝为那些贫穷但守信的人们提供抵押贷款。在电影的最后,一个天使阻止了贝利因自己的银行破产而意欲进行的自杀行为,这位天使向他展示,如果没有他的存在,这个社区团体会是什么样子。这个电影所反映出来的两种不同的信贷价值观,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个永恒的问题,也是一个充满困惑与争议的问题。贝利所代表的银行家,充满社会责任感与良知,他不歧视穷人,他看重的是人的信用;而帕特所代表的银行家,则对穷人充满成见与歧视,认为穷人的信用一定很低,为穷人发放贷款只能是一种浪费。但是影片中也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贝利为穷人发放贷款,尽管改善了穷人社区的生活,但是其银行却遭受破产的厄运,这难道不是一个悖论吗?在信贷公平与效率之间,究竟应该如何权衡?信贷的公平性与歧视,又应该如何进行较为公允的测量呢?

问题提出:系统性负投资

在商业银行的信贷实践中,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歧视行为。其一是种族与人群歧视,比如在美国,对少数种族(如拉丁族或黑人)的信贷歧视一直存在。对某一种族或人群长期进行信贷歧视会导致少数种族的发展受到制约,并影响他们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类信贷歧视是地区性歧视。商业银行的决策者们往往对一些所谓衰败社区进行特别处理,把衰败社区当成贷款禁区,从而使这些所谓衰败社区根本得不到贷款。地区性的信贷歧视危害性远远大于种族性歧视,因为一个地区的所有居民都在这种歧视中得不到信贷服务。

值得提出的是,很多地区性信贷歧视是由客观的、制度性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在中国,由于体制性的原因,长期存在着城乡对立的二元经济结构,体现在金融体系上,就形成城乡二元金融结构。其突出表现是农村资金单向地向城市流动,造成农村投资不足和经济发展停滞。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造成农村出现严重的“系统性负投资”问题(所谓系统性负投资,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一个地区的居民中获得储蓄,而没有以相应比例向该地区发放贷款)。

对于“系统性负投资”的评估与检测方法,学术界的观点很不一致。

一种检测方法是审查一个商业银行对某个社区的贷款/储蓄比例,如果在不同社区之间存在严重的差异,则该银行很可能存在对某一社区的贷款方面的不公平行为。但是这种方法引起部分学者和业界人士的反对。

另外一种检测方法是市场份额检测。市场份额检测适用于那些所谓忽略性信贷歧视,即银行通过很高的放贷/储蓄比例对它自己划定的地区提供很好的服务,但是却忽略了对贫困社区的服务,它并不是故意剥削贫困社区(只吸走储蓄而不发放信贷),而只是忽略了贫困区域的贷款需求者。市场份额检测就是将某一银行在中低收入地区的放贷额度与那些大社区贷款机构的额度进行对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银行在繁华社区的市场份额是15%,则它在贫困社区的放贷额度就必须达到所有放贷机构在贫困社区的放贷总额的15%

第三种检测是放贷总额比例检测,此法认为某银行对中低收入地区的放贷额度至少应该等于所在地区所有放贷机构类似贷款总额的比例。比如在某一中低收入地区,所有贷款机构在这个地区的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5%,则某银行在这个地区的放贷额度占本银行总放贷额的比例至少也应该是15%,这是一个最低限额。

问题解决:多维的政策框架

在中国,运用法律来制止“农村系统性负投资”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开始,因为对于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大型商业银行来讲,要想使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估其对农村的贷款额度,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这些机构的性质不同、其成立的背景及发生制度变迁的原因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使用统一的计算标准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是不公平的。

但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正在通过立法与出台相应政策以图解决此问题。

2009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号文件”中,就提出要“抓紧制订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取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个比较可行同时在统计上比较简便的方法是贷款/储蓄比例法,即规定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要用于当地的贷款,同时规定其中涉农贷款的比例。对这两个指标,银行业监督部门要进行独立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当地农民多发贷款,可以将这一部分独立统计并进行贷款利率补贴与税收优惠,并将部分政府支农贷款按比例划归该银行使用。比如某银行某年对农贷款为2亿元,占全部银行的20%,那么政府可以将全部政府支农资金的20%交由该银行使用,并相应的进行利率补贴与税收优惠。法律上的严格约束必须与相应的激励措施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才能对矫正信贷歧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还要在抵押担保机制建设、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这样才能鼓励其更多地向农村发放信贷,使农村资金不再外流,真正做到信贷公平。

2009310日,财政部宣布在黑龙江等6省区进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具体办法为,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其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而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与此同时,刚刚在全国兴起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被纳入了此次财政补贴范围。财政部另文宣布,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相信随着以上政策的实施,一个灵活多维的财政税收框架将建立起来,从而有助于有效遏制农村“系统性负投资”现象,激励更多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向农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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