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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构性存款迎来监管新规
发布时间: 2019-10-25 访问: 字体:

■康 枫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迎来新规。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对结构性存款业务加强规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业务发展存在隐忧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从概念上看,结构性存款是介于存款和理财产品之间的跨界产品,落脚点为存款,但其收益又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兼具存款和理财的主要特征,但又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和非保本理财产品。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存款,提高竞争力,很早就开展了“结构性存款”业务。只是因为保本理财业务的揽存优势更为突出,所以结构性存款的揽存优势并不明显。直到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被打破,银行通过发行保本理财进行揽存的大门被关闭。

在此环境下,银行为弥补保本型理财揽存的缺失,开始深度挖掘结构性存款的作用。同时,近年来资本市场可选择投资标的不足,投资者避险情绪浓厚,商业银行紧抓投资者避险和保本之需,淡化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特征,开始大力发展结构性存款业务。

截至今年9月底,市场上的结构性存款规模已达到10.8万亿元。

随着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蓬勃发展,其发展的“度”也在逐渐偏离合理区间。

一方面,存在“假结构性存款”现象,高息揽储变相扩张,触碰“打破刚兑”的红线。

另一方面,利率倒挂诱导资金脱“实”向“虚”,违背“金融服务实体”的本质。今年初,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利率与结构性存款产品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以较低利率进行票据贴现,并将相应资金投资到较高利率的结构性存款,赚取利差,导致资金脱实向虚。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针对当前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今年5月份,银保监会在2019年银行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注意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其中风险点就包括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本次《通知》专门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规范发展提出要求。一方面,首先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的定义,将其定位于“存款”,即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另一方面,明确指出要严格将结构性存款区别于一般性存款,并要求银行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专门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对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提出要求,规定了发行银行的资质准入,强化了结构性存款的合规销售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同时,《通知》与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形成补充。此前《办法》主要针对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而对于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指出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本次《通知》则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提出要求,因此两者形成互补,确保了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使得理财业务监管制度更加完备。

未来发展更为规范

展望未来,《通知》的实施,对业务发展、银行创新以及保护投资者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有效发展,防止资金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提升创新竞争力。

提高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通知》要求对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按相关衍生品监管制度加强管理,将促进不同银行之间产品的差异化竞争,提高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多样化、可持续发展。

促进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力。《通知》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提出的资格准入和资金管理要求,如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要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将更加直接考验商业银行的“两户”质量和经营水平,激励商业银行注重提升真正的产品创新能力、投研能力以及综合服务能力,进而凭借内在核心竞争力来提升资质和拓展业务。

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通知》要求加强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产品的信息透明度和风险识别度,将有利于投资者更为准确地识别和判断产品风险,提高投资针对性。同时,《通知》要求对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为投资者潜在的投资风险添加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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