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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之门进一步打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9-11-07 访问: 字体:


■ 方 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发布后,经历了2014年7月和11月两次修订,2019年9月又迎来了第三次修订,并于2019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此次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向全球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传递我国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的积极信号,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

三放宽一调整

此次条例的修订主要针对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运营要求等方面,取消了一系列限制。主要修订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宽、一调整”。

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第一,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 1 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第二,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

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第一,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为其开创非利差收入来源比例。第二,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其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第三,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和事先审批程序,为外资银行打开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

调整对外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生息资产比例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正视挑战

从新规来看,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业务的门槛有所降低,必将吸引更多的外资进驻中国银行业,促进其在华发展的信心,助力其丰富业务品种,扩大经营自主权。同时,亦可推动内外资银行深度融合,有助于形成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风险复杂化的市场体系和营商环境。那么,放宽外资银行业务限制会对中资银行产生哪些影响呢?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十三年来,已有41家外资法人银行(另有非法人银行:115家外国银行的分行和153家代表处)落户中国。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整个中国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约有4077家,外资法人银行机构数量占比仅为0.01,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仅为2%。可见,此前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影响较小,外资银行的参与更多的是作为国内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但中资银行也要客观认识到此次条例修订带来的挑战。外资银行在发展理念、服务方式、金融产品等方面仍具有优势。比如修订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个人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100万改为50万元人民币,必将促使外资银行设计出更好、更有竞争优势的金融产品,去吸引个人高净值客户,通过其境内外业务联动,对个人高端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全球化、一站式的私人银行服务,可能会导致中资银行流失部分贵宾客户。再如,外资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和持股比例的提高,将会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来我国投资,其可能申请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在资管领域的业务优势,吸引个人客户存款分流,对中资银行构成一定的冲击。

互利共赢

在看到外资银行进驻带来的挑战与竞争的同时,也要看到双方的合作机遇,发挥各自长处,实现互利共赢。对中资银行而言:

练好内功,增强自身竞争力。中资银行可以学习借鉴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成熟的业务模式,开展经营转型,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随外资银行持股比例的放开,外资银行可能会选择一些估值低、成长性较好的中小银行增持股份。中资银行应当以此为机遇,加快与外资银行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的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关注配套的细则出台。此次条例修订后,后续监管部门可能还有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中资银行应密切关注细则内容,评估在业务和监管方面的影响,及时调整战略部署、合作机制,实现与外资银行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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