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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不能忽视资金互助社发展
发布时间: 2014-03-07 访问: 字体:
   近年来,农业和农村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也催生了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应中国农村发展而生,也因政府之大力鼓励与提倡而盛,全国各地均出现了各种类型、规模不一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或称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信用合作组织)。这些基于农民内部信用合作而诞生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地农民强烈的资金需求,缓解了农民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困境,已经成长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从以上中央“一号文件”所释放的信息来看,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是目前中央鼓励发展的主要形态。目前银监会框架下的农民资金互助出现多元化,地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在某些区域出现失序状况,风险逐步显现。有些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打着农民资金互助的旗号,吸引巨额社会资本,吸收了大量农民资金,运行极为不规范,造成若干区域出现局部的金融危机,值得重视。地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之所以迅猛增长,其最深层原因在于在中国银行业准入门槛较高、存在严格金融抑制的前提下,资金互助是民间资本成本较低的出口之一,但其极强烈的逐利动机往往使得农民资金互助扭曲变形。另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效率较低,监管成本高,因此银监会框架目前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从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农民信用合作)发展的整体态势来看,目前各地农民资金互助发展迅猛,大部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因此在满足合作社内部成员资金需求的同时,也较好地缓解了信息不称等问题,信贷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其运作的规范性也在不断提升,从而奠定了可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但是不可否认,也有若干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盲目追求发展速度,从而忽视发展质量的问题,其风险控制机制尚不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尚不规范,更有甚者,个别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从事当前国家金融经济法规所不允许的业务,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总体声誉。
  当前,我国农民信用合作面临着诸多挑战。第一,社会资本的逐利动机强烈,扭曲其合作金融的初衷和宗旨,使得资金互助不是为农民服务,而是为投机资本服务;第二,有些合作社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到信用合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稳健性;第三,有些合作社基本以信用合作为唯一业务,其信用合作的产业基础不牢固;第四,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流程不完善不规范,隐含着大量操作风险;第五,农民对金融业务不熟悉,导致操作风险;第六,农民信用合作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随着合作金融规模扩大而增大;第七,某些地区地方政府存在过度介入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农民信用合作的信贷质量。
  对于当前农民资金互助或新型合作金融出现的问题,我们要有正确的应对,既不能像以前对待农村合作基金会一样全部一棍子打死,也不能坐视其混乱状况而放任自流,而是要谨慎研判,积极引导和规范,鼓励其规范发展。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稳健安全对于资金互助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不断督促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加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以保障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稳健运作。此外,应当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工作人员金融从业素质的培养,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提升其金融管理意识,从而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牢固的道德基础。
  对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自身来讲,要着眼长远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避免任何短视的投机行为,加强自律,主动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改变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的宗旨,促使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化与阳光化。
  王曙光 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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