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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 挖潜物流金融业务商机
发布时间: 2011-11-09 访问: 字体:
  为缓解通胀压力,降低物流成本,今年6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业内称其为“物流国八条”。在“物流国八条”的第7条中明确指出:“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笔者认为,国务院的顶层设计与推动,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足物流金融业务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通常情况下,滞留库存是企业的负担,大量库存意味着流动资金被占用,影响企业的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资产有限,经营规模小,财务信息透明度低,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在此背景下,发展物流行业,盘活企业资产,提升整体供应链的竞争力,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银行涉足针对中小企业的物流金融业务前景广阔,并且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配套的服务。因为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记录中,中小企业的销售、库存记录非常明了,可以作为银行向中小企业授信的依据。与此同时,发展物流金融,也是提高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可实现银行、工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多赢”合作。
  在国际上,物流金融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发展模式,如物流结算金融模式、物流仓单金融模式、物流授信金融模式和综合运作模式等。其中,国际物流巨头UPS公司的物流金融模式最为业内人士津津乐道。UPS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从而使其物流金融业务走在了世界前列。在UPS提供的物流金融服务中,UPS在收货的同时直接给出口商提供预付货款,货物即是抵押,这样,小型出口商得到及时的现金流;UPS再通过UPS银行实现与进口商的结算,而货物在UPS手中,也不必担心进口商赖账的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借用UPS的资金流,货物发出之后立刻就能变现,如果把这笔现金再拿去做其他的流动用途,更能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在国内,物流金融业务还是新兴的商业活动,处于起步阶段,短期内难以运营UPS物流金融的综合运作模式。从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以及法律体系看,各商业银行一般不会被物流公司收购并控股;非金融机构不能提供金融结算服务,物流金融服务当然也不能做。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许多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服务项目,但仅限于通过公司间转账来实现,且涉及数额相对较小。如果大批量做,其合法性会受到质疑。为了避开法律法规的限制,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大多积极争取与商业银行合作,比如深发展、中信、华夏、建行等金融机构,创新各种物流金融业务。但总体而言,我国物流金融规模有限,其发展特点具体表现为: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中型的股份制银行为主,大型金融机构介入不多;各家银行物流金融业务流程缺乏规范,急需制订相对统一的合同条款和标准化的业务流程;银行的物流金融营销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对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笔者认为,促进物流金融发展,在我国需破除一些制度限制,不宜操之过急,在当前的制度框架内,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
  促进银企紧密联合。物流金融是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利润丰厚,空间广阔。商业银行应放下架子,主动与重点物流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与监管当局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支持银行参与到与其签订协议的物流仓储企业的软硬件建设中,使各种物流金融业务有法可依。此外,物流仓储企业与客户、银行建立的实时信息网络系统,需获得银行认可。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要严格审查借款企业资信,重点审核其经营能力、信用状况和历史履约情况等。防范物流企业道德风险,初期尽量选择实力雄厚、制度完善、网点较多、有良好信用记录的物流企业合作。严格核实质押货物的权属、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着重审核权属证明、物流企业质物出入库记录和质物合法性等。
  相关业务适度向中小企业倾斜。目前物流金融业务中多以入库货物作为质押,比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汽车、煤炭、大家电等,这还远远不够。如何在控制风险前提下,以需求为导向,扩大抵押品范围,制定合适的信贷要求,让中小企业简捷便利的获得金融服务,是银行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这也需要政府层面出台相应的优惠补贴政策。
  加强物流金融业务营销团队建设。物流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有其特殊性,对商业银行的营销也是新的挑战。商业银行需从基础做起,加强对物流金融营销团队的培训,内容可包括推介活动的组织形式、客户经理的上门营销方式;物流金融业务档案的建立;根据核心企业及其销售网络,量身定做不同物流金融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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