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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山东分支机构退市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1-08-24 访问: 字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10.3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47万亿元;保险公司也由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保公司独家经营扩大至2010年底的146家。在规模迅速扩容的同时,保险业整体也存在着盲目扩张的冲动,片面追求规模、铺设机构,这令一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得不退出市场。
  2011年3月17日,太平财险山东安丘和昌邑两个营销服务部获准撤销;2011年8月8日,太平财险潍坊寒亭支公司同样获准撤销,它们成为山东省最先退市的保险机构。而从农村金融角度来看,上述保险机构的退市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新时期保险业如何支持“三农”发展,都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正确看待山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退市行为:
  首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并非保险公司破产。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保险保障基金可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太平财险仅仅是山东的两个营销服务部和一个支公司被撤销,太平财险的山东分公司和总公司仍正常运转,不满足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条件;应由太平财险的总公司和山东分公司继续处理被撤销保险机构的历史遗留问题。
  其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与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相比,较为简单。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的基本上以短期业务为主;而人身保险公司虽然也有一些短期业务,如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等,但基本上是以长期业务为主,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产品以及长期健康险等。财产保险公司与人身保险公司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存在差异,也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后续问题相对较为简单。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未到期保险合同基本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到期。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市的成本也相对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低。
  其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下,任何行业都应有进有退。对于任何市场来说,有进有退才是正常的。只进不退或只退不进都不合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于经营不善或者难以维持的机构予以撤销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并不能被认为是某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一种迹象,相反可以被认为是企业对内部进行调整的行为,是市场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的一种表现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较易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太平财险撤销的三家分支机构都是县区分支机构,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保险市场也较为有限。以寒亭区为例,寒亭区是潍坊市的远郊区县之一,距市区15公里左右。寒亭区全年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仅4000万元左右,而且寒亭人保、太保、中华联合和阳光保险累计占据当地80%以上的市场份额。此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相对较少,与城市居民相比,更需要有保险保障。但由于农村营销成本相对较高,现有保险产品基本是为城市居民设计等原因,大多数保险公司基本未在农村开展业务。
  事实上,加大服务“三农”力度,已经成为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保险业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资源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保险试点等。这既为中国保险业在“十二五”期间发展指明了方向,也表明了保险业在“十二五”期间应大力支持“三农”发展。
  在探讨保险业如何支持“三农”之前,首先需要澄清一个观点,即一般认为保险公司开展与“三农”相关的保险业务只会亏损不会盈利。实际上,即使业务开展初期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亏损,在较好管理和存在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从长期看,保险公司仍可实现盈利。即使是小额保险,根据印度等国家的经验分析,保险公司仍可以保持一定的盈利性。
  为实现“三农”业务和小额保险业务的盈利,保险公司首先应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产品,无论是人身保险产品还是具有当地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财产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应建立适当的营销渠道,如与当地的农村信贷组织合作等,以减少营销成本。其三,保险公司应以诚信为本,不要短视,注重市场和客户的培育,有长期发展和经营的理念。在农村,由于口口相传,保险公司由于不诚信引起的后果比城市可能还要严重;一个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可能会影响到该地区其他保险分支机构的生存和整个保险业的信誉。
  当然,保险业在加快服务“三农”的同时,相关配套措施亦需完善。
  对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当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三农”业务与小额保险。虽然与“三农”相关的保险可以实现盈利,但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之持较为消极的态度,因此需要有监管部门的支持和有效的监管。如对印度的小额保险,印度保险管理与发展委员会(IRDA)2000年颁布的条例规定,所有农村地区展业的保险公司必须达到以下的条件:财产保险公司在其展业的第1年,农村业务保费必须达到其总保费的2%,第二年3%,第三年及以后年份5%;寿险公司展业的第1年,其农村业务新保单数量必须达到总保单数的7%,第2年9%,第3年 12%,第4年14%,第5年16%。
  政府应给予财政及税收优惠政策。如《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落实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又如印度政府向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投入10亿卢比,以补贴其在小额保险上的超额赔付额。同时,对与“三农”相关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应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免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布局上,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中小城市,由于保险市场份额有限,保险公司切忌蜂拥而上,盲目追求规模和分支机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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