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观点

村镇银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 2011-08-03 访问: 字体: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进行了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并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表面来看,此次银监会调整村镇银行核准方式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村镇银行组建任务十分艰巨。按照银监会2009年7月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2009年-2011年全国计划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但截至今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了536家村镇银行,现在距离2011年年底不足5个月的时间,尚有500家村镇银行的组建任务未完成,压力可想而知。另一方面,村镇银行发展速度极为缓慢。截至2010年6月末,与村镇银行几乎同时起步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由初期的5省、7家试点公司发展为覆盖全国、3366家的庞大规模,增长势头依然良好。而村镇银行发展前景则令人忧虑。
  在此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图通过调整组建村镇银行核准方式来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完成组建任务。按照银监会的解释,通过村镇银行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也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村镇银行核准方式的改变是否意味着克服了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呢?在笔者看来,答案似乎并不明确。
  首先,调整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并不一定能促进其规模化、批量化发展。笔者认为,导致村镇银行组建乏力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动力严重不足。按照银监会的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大多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组建村镇银行,因为组建村镇银行不仅收益率不高,而且还不如建立分行、支行容易控制。此外,今年年初监管部门暂缓了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跨区域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它们跨区组建村镇银行的决策,进一步减少了主发起行设立村镇银行的资源。从《通知》内容来看,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仅依靠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西部设立1家村镇银行就可以在东部地区设立1家村镇银行)激励商业银行规模化、批量化地组建村镇银行,其效果有待观察。
  其次,调整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并没有解决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当前,制约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包括吸收存款困难、放贷规模受控制、农村信用环境差、难以实现盈利等方面。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银监会《通知》的目的就在于实现村镇银行的规模化、批量化生产,在年底前努力完成1000余家村镇银行的组建任务,以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
  综上可知,调整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更多地体现为应急对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村镇银行的发展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2/29 1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