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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互助社发展须建立科学机制
发布时间: 2011-07-27 访问: 字体:
  农村保险互助社是由农民、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并交纳保费、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形成的非盈利性合作保险组织,其主要为普通农村居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伤害、家庭财产保险等基本保险服务。近日,国内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在慈溪市龙山镇获得监管部门批准,这不仅有利于农村保险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且对整个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进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由于农村保险市场开发风险大,经营成本较高,再加上农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村保险享受不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因此,大部分保险公司不愿将有限的资源分散到农村去。
  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出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困难。互助社拥有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信息成本较低。保险互助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社员对每一笔赔偿共负责任,社员就有动机把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反映于施保的过程中,避免骗保行为损及共同利益。因此,互助社可以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对被保险人进行正确评估,也更容易了解和掌握被保险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及家庭背景。第二,易被农户接受。农村保险互助社吸收部分农民代表参与经营管理的模式,也增加了农民的参与性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而且其所具有的互助性质和非盈利性质更容易被广大农民接受。第三,利于提供适应农民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农村保险互助社是一种灵活的小型保险组织,非常贴近广大农民的生活实际,易于提供灵活多样、简单实用的保险产品。此外,由于其运行成本较低,可以有效降低保险产品价格,从而吸引更多农民投保,扩大农民和农户的保险覆盖面。
  其次,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村人口基本保障制度与农民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新形势下,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财产、人身保障,越来越凸显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出现,以社员互助合作保险的方式满足了农户对于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需求,有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还可以借此提高管理效能,稳定农村经济秩序,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有助于增加农民的生产投入,扩大农民的消费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的和谐稳定。
  第三,有助于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未来的农村金融应该是银行、保险等不同类型金融组织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出现,可以推动农村保险业的良性发展;而农村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又可以带动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可以为农村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思路。通过推广配套的农村保险产品,不仅可以拓展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空间,还可以突破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瓶颈,有助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但是,由于农村保险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而管理者及会员往往缺乏专业的业务操作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营的合规性和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因此,注重科学管理机制的建立,对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具体来讲,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成立初期,要注重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农村保险互助社要注重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营机制,要建立包括村、乡、镇、县在内的分层管理机制,并规范经营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此外,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尤其在管理层的建设方面要给予足够支持,要整合管理资源,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机构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
  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健全规模经营的保障机制。保险的保障机制就是规模经营的“大数法则”,即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风险。因此,要使保险实现风险共担的保障机制,就要注重规模化经营,要走出资金规模小的瓶颈。在合作社建立的前期一定要加强宣传,既要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又要使农民真正理解保险互助合作的运营模式,以便后期的大规模展业。另外,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保值、增值机制,使农民的保险资金得到安全、有效运作。
  管理过程中,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法律是维护农民权益的切实保障,只有在完善的立法条件下,农民才可能安心把钱投进保险组织。保险互助社作为农村保险业的新生事物,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机构设立、内部治理及监管等。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规范保险互助组织治理结构及运营秩序,加强组织监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合作保险法》、《农村保险互助法》等,明确保险互助社的地位、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原则、条件等,防范各种保险法律风险,促进农村保险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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