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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改革需要金融组织再创新
发布时间: 2011-06-08 访问: 字体:
  农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不懈地努力,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有效满足现实需要。一般来说,农村贷款交易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农户和微小企业经济主体缺乏抵押担保品,一些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不够完善,借贷双方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借贷者“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的两难现象并存。这使得农村金融发展面临诸多困难。据银监会统计,到2007年,我国有农户约2.3亿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约有1.2亿户,其中获得农信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数达7800多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近年来这一比例似乎变化不大。截至2010年3月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为95900亿元,约占所有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23%,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2201亿元,在全部涉农贷款比重不到20%,约占所有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5.1% 。
  面对现实,不少学者将其归结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竞争不足、人员素质偏差、风险偏高等因素。但笔者认为,相对于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现实情况,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有诸多创新,金融服务覆盖面明显扩展,但依然显得机构过于庞大、运行成本较高,以至于发展微小贷款对这些机构来说仍然还是“不经济”的。可见,农村金融组织的不断创新和扩展(尤其微小金融组织的有效构建)是满足多层次贷款需求的重要途径。
  具体到农村金融创新的着力点上,笔者认为,应当有效构建新型农村微小金融组织。就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农户需求和农村企业需求,其中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全部是生产性的资金需求,而农户需求则既包含生产性的,也包括生活性的资金需求。农村个人的日常支出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因素,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等原因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基于突发事件或短期大额支出的融资需求往往是消费性甚至互助性质,因此正规的营利性金融机构较少涉及。而对于农村小企业来说,由于受规模小、内部管理不透明、企业生命周期短、信誉保证低等因素的限制,正规的金融机构出于安全和收益性的考虑,往往不愿意对其提供融资。实际上,农村微小企业要发展壮大,非常需要外部融资的支持,以填补自身迅速发展产生的资金缺口,这种超需求和低供给的矛盾促使非正规金融的市场容量不断扩张。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创新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探索构建适宜的农村微小金融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立体化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满足农村全方位的金融需求。
  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主要可以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准)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是受到央行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这些金融组织机构的扩展与机制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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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还是面临难以克服正规组织自身运转成本高、不能灵活适应农村多样化贷款需求等问题。与正规银行类农村金融机构相对应的是农村非(准)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但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中国央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终于在1999年解散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致使农村高利贷活动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的重要途径在于逐步实现农村金融的市场化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化具体表现为操作手段市场化和机构运作机制市场化,实际上就是一个政府逐渐放松市场准入垄断与管制,通过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农村金融的市场化需要从多种产权形式、多种组织形式、正规与非正规、银行与非银行、商业性与政策性以及合作金融机构、大型金融机构与小型金融机构等多角度、全方位推进,逐步构建多元化、立体化的农村金融机构,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具体到如何实现农村金融的市场化和促进金融组织的再创新,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规范、引导和扶持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力求突破:
  加强制度建设。农村金融市场化,制度是关键。因此,要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培育健康的信用文化,健全金融需求主体的金融消费意识。此外,还需要出台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扼制非法的金融活动。
  政府应该加大支持微小金融组织的力度,促进其科学发展。例如,对公益性扶贫小额信贷组织和贫困村资金互助项目这两类扶贫类小额信贷组织的支持扶持,有利于服务于欠发达和贫困地区农村中低收入者、贫困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得以真正建立。
  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发展。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逐步建立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企业共同参与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增加农业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支持专业农险公司和互助保险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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