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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发布时间: 2019-11-05 访问: 字体:

■ 程申 高鸣

人力资本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人才更是推动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十分注重对农村人才的培养。总结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四个发达国家在农村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做法与特点,对完善我国农村人才培养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农村人才培养经验

美国是农业现代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一套成熟的农业人才培养体系。第一,法律制度非常健全。1862年美国便颁布了《莫雷尔法》,用于确保农民获得教育的权益以及职责。随后,又先后出台了《哈奇法》《史密斯—利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村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与资金支持。第二,拥有完善的农村人才培训体系。以教育、科研、推广为基础的“三位一体”式培训体系是美国农村人才培养的主要特征。培训机构借助培训教育对农民遇到的实际问题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同时,将农民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农业科研机构,以便于开展针对性的研究,并积极推动科研机构将各项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活动中。第三,培养形式多种多样。从阶段来看,教育形式包括了初、中、高级农村人才培养。从时间来看,又可分为短、中、长期培训。从内容来看,不仅安排了农业理论性课程,还安排了有关农村建设、农产品营销等多种类型课程,以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

德国同样十分重视对农村人才的教育与培养,并结合本国特色形成了独特的农村人才培养体系。第一,拥有“双元制”的培训体制。任何德国公民必须接收专业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才能创办农场或农业企业,这也是“双元制”培养模式的突出特点,即农业实践和农业理论培训必须同时进行。第二,实行严格的人才等级认定制度。在德国若想成为一名农民,必须首先完成基础教育阶段学习,而后进入企业或农场进行实践学习;与此同时还需要到农业院校进行理论学习且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后,才成为一名普通的初级农民。然而初级农民还不是合格的职业农民,若想获得专业证书,还需要到农业院校进行3年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若想经营农业企业或农场,还要再经过1年专业学校学习且通过结业考试,获得师傅证书。师傅证书以上还有技术员证书和工程师证书两个等级。第三,多部门的通力协作。德国农村人才培养体系中有多个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农业部门、农业协会、教育机构等,且分别承担不同职责。联邦政府为农村人才培养提供专项法律以及教学科研资金支持;各州农业部门为人才培养提供具体事项的经费支撑;农业协会为农民职业教育提供教师培训、发放资格证书;专业教育机构则负责农业教育培训的实施。

日本政府一直以来都将农村人才的培养作为农村工作的重心。第一,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学校教育法》,明确设立农业综合高中,开展农业学科教育。同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确定成立农业协作组织。而后,日本又相继出台了《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职业教育法》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村人才培养的目标、方式、时间、内容、资金支持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为农村人才培养事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第二,多元化的人才教育形式。为确保农村人才培养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日本形成了农业院校教育、农民职业教育、社会农业协作组织为主体的教育培训体系。文部科学省为农民提供正统农业教育,农林水产省则更侧重实践,为农民提供专项职业培训服务。农业协作组织在日本农村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约90%以上农民都加入了农协。农协教育以讲座、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为国家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所需要的新型农民。第三,优厚的政策保障。日本为农业生产户不仅提供技术培训,更给予其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以此来鼓励更多人才从事农业生产。不仅如此,日本很早就在农村设立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农民生活,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

韩国也一直重视农村人才的培养。第一,完善的人才培养法律体系做支撑。针对韩国农村人才培养的专项法律是《农村振兴法》,这部法律自1963年颁布以来已经先后修订了6次,系统明确了农村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除此之外,韩国还先后出台了《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金法》《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保证了农村人才培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第二,注重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协作。在政府统一部署下,韩国建成了以农业厅、院校和农民协会为主体,各类民间组织一起加入的培养体系。1984年出台的《职业培训法特别管理法案》,就要求部分农业企业每年要培育特定数量的职业农民。此外韩国的农村社会组织也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推广先进农业技术、训练农民职业技艺。第三,“教育、科研、推广”有机结合。与美国类似,韩国的农村人才培养体系之所以实效显著,很大程度上与农业专业化教育、农业科研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相互配合有关。高水平的农业科研能力使得农业教育更加完善,丰富了学生的专业知识储备;高技术人才也促使科研成果在农业实践中推广与转化。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形成良性循环。

对我国农村人才培养的启示

完善农村人才培养法律体系。从对以上4国农村人才培养的总结来看,各国极为重视法律法规对农村人才培养体系的支持与规范,且明确规定了培养的内容、目的、方式、资金来源等。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村人才培养都十分重视,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法律的规范化仍有所欠缺。我国目前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中不同程度涉及了农民教育问题,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出台针对农村人才培养的专项法律,通过法律政策保障农村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展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从发达国家农村人才培养的经验来看,多元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体系起到关键作用。我国一直都注重对职业农民的培养,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形成政府统一筹划,各级农业组织协调配合的培训体系。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农村人才培养中的统筹工作,为农村人才培养提供制度、政策、资金等全方位支持。其次,各类农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明确目标责任,通力协作。最后,应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多种形式的培养方式,结合农民不同发展方向来因材施教,避免同质化的教学形式。

设定农村人才认证管理制度。认证管理是培养现代新型农村人才的基础与保障。只有通过认证,才能确保人才的专业性。德国拥有严苛的农业准入条件,详细制定了各等级的认证条件、标准、程序等。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开展的职业农民认证经验,在充分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下,尝试逐步开展不同等级的新型农村人才的认证,培养一批区别于传统农民的职业农民。

完善农村地区制度保障。各国在不同发展时期都对农业农民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城乡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应继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留住农村人才。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围绕当地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制定农村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发展特色产业,积极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与产业发展的深度结合。与此同时,政府建立专项机制,对发展型农民或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在生产条件、设施建设、税收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人才从事农业行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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