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国叶
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落实新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对于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4950.3亿元,同比增长52.9%。本文主要分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
细化专利相关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就是科技创新的“铠甲”和“助推器”。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下,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专利制度的一致性、稳定性,以及落实国际条约义务、进一步融入国际规则等,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三是完善专利行政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四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专利公共服务,进一步促进专利能够被转化运用。五是完善外观设计相关制度,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了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接轨。
鼓励融资服务创新
有利于发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法对企业等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强化专利公共服务,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在更完善的专利制度框架下,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带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知产”向“资产”的及时、有效转化提供便利。
有利于主动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为商业银行专利申请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申请专利既是银行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也是银行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实践。修改后的专利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专利申请需求,同时对专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将促使商业银行在专利研发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资金,从而更高效地取得专利成果。在明确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同时,新专利制度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这为银行推进数字化转型、组织员工开展产品创新、深化“金点子”活动等提供了外部法律支撑。银行内部相关激励机制也需要作适应性调整。
对专利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通过完善专利行政保护等举措,着力解决专利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无疑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是一大利好,同时也对银行提出了新要求。专利申请与管理作为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科技、经济等多方面知识,随着相关立法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对于银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需要外聘专业代理机构来参与这项工作。这对银行管理代理机构无法正常履约、泄露技术信息等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商业银行的建议
创新融资模式,构筑良好服务生态。一是优化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加快创新科创金融产品。通过放宽评级准入条件、增加授信额度核定方法、优化信用方式用信条件、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支持等方式,设计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打破科创企业融资瓶颈,实现金融“活水”向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精准“滴灌”。二是建立综合化营销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的推广运用。同时,加大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作,为办理质押贷款的专利提供专业的评估分析,解决科创企业担保难问题。商业银行还可以寻求与保险机构合作,由保险机构为此类业务提供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等服务,共同分担风险。
完善激励机制,依法保护创新成果。一是设置专项激励。因员工职务发明创造而申报专利成功的,应结合专利的市场价值、付出劳动以及对业务的贡献度等情况,对员工给予专项奖励。二是及时申报专利。在加强先进技术研发投入,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同时,也应做好对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应依托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专利基础数据,开展相关专利检索,减少重复研发,提高创新起点。三是做好事先约定。对于员工通过自主设计、研发而获得的专利,应事先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由单位享有;对于通过委托他人设计、研发而获得的专利,应事先书面约定知识产权由委托人自始享有;对于通过与他人合作设计、研发而获得的专利,应书面约定知识产权归本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慎选代理机构,加强履约监督评价。一是审慎选聘专利代理机构,保证服务质量和代理流程依法合规。专利代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注册,具有相应专利代理资质;有较强专业优势,代理过金融业知识产权事务;无不良执业记录,拥有良好声誉。二是除了共性条款外,还应在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的保密义务。例如,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履约期间获得的银行技术信息或其他要求保密的文件及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义务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三是定期对代理机构的履约能力、实施效果、风险状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如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严肃追究代理机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