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楠
金融检察工作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着重要作用。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这个重点,明确金融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
《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实现金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的贯通协同。在刑事检察方面,加大对金融风险高发领域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突出打击各种名目的非法金融活动,持续加大对洗钱及其关联犯罪的追诉力度,依法妥善处置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在民事检察方面,高质效办理金融领域民事监督案件,重点加大对金融领域逃废债、“砍头息”、“套路贷”等行为的检察监督力度,着重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强化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的有序衔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在行政检察方面,聚焦证券期货、银行保险、金融借款、委托理财等领域,加强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围绕国有金融财产保护、金融账户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涉金融领域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金融行业反垄断等法定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并积极探索开展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的公益司法保护。
《意见》出台八项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为基本方针,依法惩治和预防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有力保障合法金融创新发展。一方面提升金融案件办理质效。完善个案督办和类案指导机制,重点解决跨区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追赃挽损等难点堵点问题。比如,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将支持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再如,加大涉案财物追查处置力度,综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失信惩戒、行政处罚等机制,督促引导退赃退赔,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权益。另一方面强化工作合力。检察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公安、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涉金融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技术支持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对金融违法犯罪的一体化治理。
惩治不是检察工作的唯一目的,只有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完善顶层设计,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才能共筑和谐金融生态。首先,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要以市场化、法治化建设破题。下一步,应完善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尽快制定、修改完善关于洗钱、骗贷、内幕交易等的司法解释,推动金融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全面形成守法诚信经营的金融市场环境。其次,金融创新行稳致远是发展动力。随着金融新业态的涌现,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成为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集中的新领域,财富管理、跨境金融服务领域频现“无照驾驶”“无序扩张”,传统操纵交易行为在衍生品市场上呈现新特点,场外配资转战私募、信托等新通道。对这些新型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协同监管部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严厉打击,推动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营造公平健康、高效适配的金融环境。再次,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离不开常态化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为此,应深化数字模型应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也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金融机构应强化大局意识,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当前与长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在服务国家发展、满足人民金融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应坚持政策合规引领,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前瞻和风险预判,密切跟踪监管处罚典型案例,强化与外部机构的联动和贯通协调。应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及时发现新领域、新渠道、新产品的风险认知盲区和合规管理薄弱点。依托大数据、智能技术、精细化管理等,强化预防性控制,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以“底线思维”守好金融“法治红线”。应完善预防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助力提升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