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宜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以下简称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文件适用于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国保就业、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重要途径,发挥着重要的“就业蓄水池”作用,蕴含着巨大的发展动力和潜能。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方式互联网化、工作时间弹性化等特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自主接单、时间灵活、多劳多得;与此同时,也存在企业对劳动者管理松散、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显然,原有劳动法律秩序下的传统劳动关系和管理规范不再完全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外卖骑手马路“狂飙”、滴滴司机危险驾驶、劳动者工作时间长、最低工资标准使用不明确、平台算法制定不明确、维权难度大等种种问题的出现,呼唤更加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尽快出台,规范当前劳动力市场。
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的发布并不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首次进入大众视野。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概念;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就业群体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并强调“完善劳动者保护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对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的解读可知,文件的核心在于补足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明确平台企业需要遵循的原则,赋予劳动者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休息休假、基本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劳动者本该享有的权利。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引导企业提高劳动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明确了平台企业制定和修订劳动规则时要遵循的原则,以及劳动规则的内涵,包括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这是对此前新业态劳动者心中疑问的明确回应,明确的规定让算法不能“搞鬼”,透明的规则有助于扫清劳动者心中疑虑,可以更加了解平台、更好使用平台、更全身心投入工作。
面对劳动者过度劳动、休息时间不足等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特点,提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和休息办法。明确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协商合理确定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上限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这一条款既满足了劳动者多劳多得的就业初衷,也能顾及劳动者需要适当休息的现实需求。
无法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或不愿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为劳动者面临劳动纠纷争议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一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在法律上明确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公平和和谐的劳动环境。在实际情况中执行《劳动法》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此外,文件还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此前,福建多地已开始探索“一站式”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加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
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作出了诸多有益性的尝试与探索,但其本质为规范指引,并非政策法规,仅起到指导性作用,并不具备强制性,很多时候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分责任。从长远来看,这次人社部门主动作为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不仅能解决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对权益保障时的现实困惑,在全社会形成示范效应,还能带动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平台、技术、人才参与到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法规建设中来,共同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撑起一把“权利伞”,为新就业形态长远发展奠定稳健的基础,为想要进入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消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