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授权,安装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B公司拆除了部分电脑主机,致使法院难以开展调查。后法院以抽查方式,从未被拆除主机的44台电脑中随机抽查4台电脑,调查发现有1台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后A公司起诉B公司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B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B公司软件著作权。因B公司擅自将33台电脑的主机拆除,导致法院无法保全证据,因此认定33台电脑中均安装了涉案软件。对未被拆除的44台电脑,按照1/4的比例确定安装侵权软件数量。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共有44台电脑未经授权安装A公司软件,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共计186万元。
点评: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经授权安装使用A公司软件,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本案审理思路及判决结果,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一方面应规范使用软件,确保使用软件已获授权;另一方面,要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避免超出授权范围安装使用软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商业银行员工在办公场所,应避免安装、使用盗版软件,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在开展采购业务时,应与供应商核实采购商品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留存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知识产权的责任与义务。在使用产品过程中,若权利人向商业银行主张侵权责任,要及时响应,做好沟通协调,督促供应商妥善处理纠纷,防范声誉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