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某公司在注册“刷新服务”商标时被第三人申请认定无效,理由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刷新服务”是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常用语,直接表示了室内外油漆等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可以使商标获得应有的显著特征。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刷新服务”商标无效。该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点评: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本案中,“刷新服务”不具备足以识别指定商品的显著特征,即使经过艺术化设计,也难以获得显著性。但在实践中,一些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也可能注册成功。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一个标志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表明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及时注册商标,使金融产品品牌化,通过保护具有知识产权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助推金融业务创新发展。